普法时刻 | 原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具体职务时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5:59:00

【参阅案例】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关键词】股东 总经理 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原告蔡某某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曾为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会聘任)、股东,截止2020年4月29日,原告蔡某某不再在被告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股权已全部转让李某,李某为被告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股东。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2014年额度为18979.28元个人结算单,2015年额度为50960.73元个人结算单,2016年额度为37956.21元个人结算单(以上均由被告公司在2021年6月29日盖章、2023年8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2021年6月29日出具了2017年-2020年个人工资结算单共计95774.3元,由被告公司盖章、李某签字,2021年1月1日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
【裁判结果】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蔡某某给付203488.52元劳动报酬;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上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劳动者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虽曾为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但其在公司还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不得担任公司职务的约定,法律亦无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就职期间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保等不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的条件,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中详细记录了原告工资的年份、组成,应当系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诉求仅为支付劳动报酬,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被告共拖欠原告2014年-2020年工资共计203670.52元,原告现在主张203488.52元应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富平法院
作者:吴楠、朱成庆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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