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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是哪一年实施(1992年4月1日之前,如何认定“收养关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2-19 00:24:53    

笔者曾代理一起“继承纠纷”民事案件,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现笔者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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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我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规定。

第一、195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规定“我们新中国现在还没有订出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实际上也只须有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被收养者已达一定年龄或已能了解收养的意义并须经其本人同意),就能成立收养关系,而别无其他必须的手续。”

第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第三、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其次,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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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符卓才、符巨家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58号,裁判日期2018.09.30】。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并无关于收养问题的专门性法律规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准确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收养法,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并在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要求,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最后,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若符合“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而一旦认定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即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未解除且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未恢复之前,无权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