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留置措施什么意思(监察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需要人大同意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3 01:09:21    

监察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需要人大同意吗?


监察体制改革前,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过去依循纪检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对人大代表采取“两规或两指”(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情况作出说明)措施时,并不征得相应人大或者常委会的许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为了达致两规(应该包括两指)法治化的目标,专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中设计了留置制度,用以取代两规,这便在逻辑上引出监察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是否应该获得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的许可问题。

对于我国人大代表享有的人身特殊保护权的法律效果,我国1954年宪法将其限定为“不受逮捕或者审判”,1982年宪法第74条在此基础上将其修改为“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表明我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权的法律效果不包括不受民事、行政审判,具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仅仅享有不受逮捕、不受刑事公诉、不受司法机关审判的刑事豁免权。

那么对人大代表采取其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要受到人身特殊保护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如果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很显然,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不是逮捕或审判。那么,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是否属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呢?从目前的法理来看,留置措施的期间虽然也折抵刑期,但留置并不属于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措施的一系列特征。因此,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不需要获得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的许可问题。也就是说,人大代表不具有监察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