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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

87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10 11:09:43    

有家属咨询,服刑的家人想保外就医,有什么条件?要怎么办理?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的一种制度,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一、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按照上述规定,保外就医的条件是:

(1)对象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人员。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不能保外就医,判处缓刑、管制、已经假释人员无须保外就医。

(2)保外就医必须达到严重疾病的条件。关于什么是严重疾病《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列举的数百种情况来确定。简单的说,2015年之前对严重疾病放的比较宽,一些慢性病,比如严重高血压等疾病也可以定性为严重疾病,可以保外就医;2015年之后,对严重疾病把握的非常严格,比如确诊癌症一般都无法保外就医,要到癌症晚期,可能只有二三个月的寿命的时候才给保外就医。

2.暂予监外执行有二种情形: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 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保外就医的申请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有权决定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法院。法院判决后,交付执行之前符合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法院决定。

市公安局。法院交付执行后,人还关押在看守所,未送监狱,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看守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省监狱管理局。已经在监狱服刑,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程序的启动

法院、看守所、监狱发现自行启动。

被告人、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

委托的辩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3.条件的确定

严重疾病由省政府指定医院确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孕妇、生活不能自理要组织鉴别。《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妊娠检查应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法院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法院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法院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4.检察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全程进行监督。

三、几种特殊情况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1.不得监外执行二种情形与从严审批的二种情形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2.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限制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